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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郑州闭幕。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孔昌生主持会议,副主任马懿、李亚、穆为民、徐济超、乔新江、李公乐和秘书长吉炳伟出席。
孔昌生主持会议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成立协调机构,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人才数据库。
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中医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同时,条例草案励、引导和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化、社会化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
强化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以及道地中药材野生抚育管理。鼓励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豫产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大宗中药材品种的保护和生产,加强产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扶持豫西伏牛山区等建设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经典名方的整理研究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来源于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中药新药研发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监管方面,明确种植养殖中药材须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强对中药采购、验收、养护、调剂、煎煮等全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
条例明确,支持高等院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和长学制中医药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单独招生,开办传统中医药班,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组织开展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研究,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
推动中医药文化发展与传播
专门设置“中医药文化传播”一章,提出建立健全以张仲景文化为核心,涵盖洛阳正骨文化、怀药文化、大宋中医药文化等富有历史底蕴和地域特征的河南中医药文化体系;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主题公园和宣传教育基地;鼓励设置中医药服务体验展示场所;加强中小学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等。
强化中医药发展相关保障
为依法保障中医药发展,条例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规定依法开展评审、评估、鉴定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专家组;评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人才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在医药卫生序列中单独设立中医药专业组。